隆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隆政字〔2021〕2号
110KV元吉(方村)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区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21〕99号文批准,征收那桐镇那元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1514公顷(折合17.27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110KV元吉(方村)送变电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那桐镇那元村(那元村南侧)。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征收隆安县那桐镇那元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共17.271亩,共一个地块。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地类 | 面积(亩) | 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元/亩) |
那桐镇那元村 | 果园 | 16.092 | 38720 |
农村道路 | 1.179 | 38720 |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动工兴建时,有未收成农作物、零星果树、林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隆安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隆府规〔2020〕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全额支付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地单位自行调整承包耕地。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县自然资源局二楼)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登记和复核时间: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28日工作时间。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或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