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家江以东片区土地储备地块四、地块六用地需征收银海区银滩镇下村村民委员会、下村第十四村民小组、曲湾村民委员会、撑排路村民小组、小曲湾村民小组、古城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48.506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经对该土地现状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南珠大道西侧、银滩大道北侧,面积48.5060公顷,拟征收后作为冯家江以东片区土地储备地块四、地块六用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 、万元/公顷)
编号 |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土地 地类名称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安置 补助费分区域补偿标准 |
1 | 银滩镇下村村民委员会 | 旱地 | 7.1811 | 87.1500 |
果园 | 8.1229 | |||
有林地 | 1.6930 | |||
农村道路 | 0.3404 | |||
殡葬用地 | 1.0443 | |||
其他草地 | 0.2984 | 34.8600 | ||
2 | 银滩镇下村村民委员会 第十四村民小组 | 果园 | 0.1106 | 87.1500 |
有林地 | 0.5561 | |||
3 | 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
| 旱地 | 0.1041 | 87.1500
|
果园 | 0.6804 | |||
有林地 | 1.6767 | |||
农村道路 | 0.0643 | |||
设施农用地 | 0.9219 | |||
殡葬用地 | 2.2115 | |||
其他草地 | 0.3214 | 34.8600 | ||
裸地 | 0.5117 | |||
4 | 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 小曲湾村民小组 | 水田 | 1.2805 | 87.1500 |
旱地 | 3.1330 | |||
坑塘水面 | 0.2653 | |||
5 | 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 撑排路村民小组 | 水田 | 2.7230 | 87.1500 |
旱地 | 3.5936 | |||
坑塘水面 | 3.2249 | |||
6 | 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 古城岭第一村民小组 | 水田 | 2.0605 | 87.1500 |
7 | 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 古城岭第二村民小组 | 水田 | 0.4490 | 87.1500 |
旱地 | 1.1605 | |||
8 | 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 古城岭第三村民小组 | 水田 | 3.5343 | 87.1500 |
旱地 | 0.1963 | |||
其他草地 | 0.0773 | 34.8600 | ||
9 | 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 古城岭第四村民小组 | 水田 | 0.9690 | 87.1500 |
面积合计 | 48.5060 |
注:征地补偿标准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北政办〔2020〕15号)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
(单位:万元)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 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补偿费 | 合 计 |
银滩镇下村村民委员会 | 1612.3674 | 3789.1169 | 5401.4843 |
银滩镇下村村民委员会 第十四村民小组 | 58.1029 | 215.8795 | 273.9824 |
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 | 522.2150 | 590.6544 | 1112.8694 |
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 小曲湾村民小组 | 407.7574 | 934.6718 | 1342.4292 |
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 撑排路村民小组 | 831.5417 | 1174.0425 | 2005.5842 |
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 古城岭第一村民小组 | 179.5726 | 207.2403 | 386.8129 |
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 古城岭第二村民小组 | 140.2679 | 80.3892 | 220.6571 |
银滩镇曲湾村民委员会 古城岭第三村民小组 | 327.8165 | 297.1458 | 624.9623 |
古城岭第四村民小组 | 84.4484 | 69.9930 | 154.4414 |
合 计 | 4164.0898 | 7359.1334 | 11523.2232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土地承包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及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补偿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七、申请听证办法
位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1年7月2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北海市银海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如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
联系地址:北海市银海区政府大院内银海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银海区政府大院内)
联系人:洪诚 联系电话: 0779-3217718
特此公告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