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公〔2021〕24号
平南县2021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21年5月1日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于5月24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1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1〕14号),该文同意我县使用国有土地15.6058(合234.08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平南县2021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的情况
(一)使用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使用的土地由1个地块组成,用地位于平南县临江工业园内(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县人民政府),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二)被使用土地的权利人及面积
被使用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 | 使用土地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平南县人民政府 | 其他园地 | 12.5587 |
农村道路 | 1.1487 | |
沟渠 | 0.1878 | |
河流水面 | 1.7106 | |
合计 | 15.6058 |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 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一) 使用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 (公顷) |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合计 (万元) |
其他园地 | 12.5587 | 74.4960 | 2548.0388 |
农村道路 | 1.1487 | 74.4960 | 221.6703 |
沟渠 | 0.1878 | 74.4960 | 26.6994 |
河流水面 | 1.7106 | 29.7984 | 58.4436 |
合计 | 15.6058 | 1086.1100 |
注:使用国有土地综合地价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土地同类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
被使用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使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四、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832666)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使用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被使用的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六、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1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1〕14号〉.pdf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