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贵港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批次拟收回国有土地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贵港市2021年第二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办业务用房和贵城企业办安置用地)
二、拟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收回的国有土地位于贵港市达开路与建设西路交汇处西南角(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
三、拟收回国有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四、拟收回国有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收回国有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 (公顷) |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旱地 | 0.4583 | 83.3550 |
其他林地 | 0.0036 | 83.3550 |
农村道路 | 0.0106 | 83.3550 |
坑塘水面 | 0.1045 | 83.3550 |
城镇住宅用地 | 2.2136 | 83.3550 |
其他草地 | 0.1466 | 33.3420 |
注: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被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收回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拟被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贵港市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联系人:覃静 联系电话:4286191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个人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收回国有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