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公〔2021〕30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1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1〕15号)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平南县2021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使用国有土地39.4446公顷(合591.669亩)。按照被使用的土地所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情况以及对被使用土地情况的调查结果,拟订了《平南县2021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土地权利人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费用标准 (万元/公顷) | 合计 (万元) |
平南县人民政府 | 果园 | 5.3981 | 74.4960 | 402.1369 |
其他园地 | 21.6521 | 74.4960 | 1612.9948 | |
平南县人民政府 | 有林地 | 2.0347 | 74.4960 | 151.577 |
农村道路 | 1.8270 | 74.4960 | 136.1042 | |
沟渠 | 0.1358 | 74.4960 | 10.1166 | |
坑塘水面 | 7.9251 | 74.4960 | 590.3882 | |
河流水面 | 0.0924 | 29.7984 | 2.7534 | |
沼泽地 | 0.3794 | 29.7984 | 11.3055 | |
合计 | 39.4446 | 2917.3766 |
注:使用国有土地综合地价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土地同类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该批次用地使用的土地范围内不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额。
三、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