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40e5acd-b650-411f-ba00-f8822ae87582
文      号:平政公〔2021〕32号
发布机构: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1-07-07
主题分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1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1-07-07 17:19:16 作者: 来源: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平政公202132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1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118号)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平南县2021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使用国有土地19.1433公顷(合287.150亩)。按照被使用的土地所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情况以及对被使用土地情况的调查结果,拟订了《平南县2021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土地所有权人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费用标准

(万元/公顷)

合计

(万元)

平南县人民政府

果园

0.8831

74.4960

65.7874

其他园地

5.9479

74.4960

443.0948

有林地

1.3141

74.4960

97.8952

灌木林地

0.1367

74.4960

10.1836

平南县人民政府

农村道路

0.2996

74.4960

22.319

坑塘水面

8.6192

74.4960

642.0959

殡葬用地

0.0119

74.4960

0.8865

公路用地

0.0718

74.4960

5.3488

其他草地

0.0923

29.7984

2.7504

河流水面

1.0611

29.7984

31.6191


沼泽地

0.7056

29.7984

21.0258

合计

19.1433


1343.0065

注:使用国有土地综合地价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土地同类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该批次用地使用的土地范围内不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额。

三、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217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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