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4b6a8a9-9c84-4ba5-a798-44e809fc77cf
文      号:玉自然资告字〔2021〕34号
发布机构: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1-07-05
主题分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玉林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玉林市2018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玉自然资告字〔2021〕34号)

2021-07-05 08:36:50 作者: 来源: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122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8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504号]批准征收玉林市市辖区城西街道新团社区第6、7居民小组,城西街道玉豸村第8、19村民小组,玉城街道东明社区东兴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3.4168公顷。玉林市人民政府以《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8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玉政土〔2020〕11号)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2条的规定,经征地机构对上述被征地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小组征地补偿登记内容的复核,玉林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玉州区人民政府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地类

补偿标准

旱地

90.0000万元/公顷

农村道路

88.2000万元/公顷

坑塘水面

93.7500万元/公顷

沟渠

88.2000万元/公顷

农村宅基地

88.2000万元/公顷

其他草地

35.2800万元/公顷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数额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地 类

面 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 计

玉林市辖区

城西街道

新团社区

6、7组(共有)

旱地

0.3716

11.148

22.296

36.5221

农村道路

0.0102

0.8996


沟渠

0.0247

2.17850


6组

旱地

0.5269

15.80700

31.61400

105.983

农村道路

0.0689

6.077


坑塘水面

0.5287

30.5019

19.0637

沟渠

0.0331

2.9194


7组

旱地

0.5942

17.826

35.652

157.6122

农村道路

0.0479

4.2248


坑塘水面

1.0657

61.4827

38.4267

玉豸村

8、19组(共有)

农村宅基地

0.0400

3.5280


3.528

8组

沟渠

0.0198

1.7464


3.6692

其他草地

0.0545

1.92280


玉城街道

东明社区

东兴组

农村宅基地

0.0306

2.6989


2.6989

合    计


3.4168

162.9610

147.0524

310.0134

三、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和耕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玉政规〔2019〕3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玉州区征地办公室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于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方案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接到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玉州区征地办公室,联系人:韦秋月(城西街道),电话:2305062,联系人:晏道远(玉城街道),电话:2093153。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又不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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