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30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玉林市2019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9)〔2019〕69号)批准征收玉林市市辖区名山街道旺瑶社区第4、5、6、10居民小组,南江街道常乐村第11、12、18、19村民小组,南江街道合汉村第9、12、18、20村民小组,南江街道镇忠社区第16、18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1.8799公顷。玉林市人民政府以《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9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玉政土〔2020〕30号)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2条的规定,经征地机构对上述被征地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小组征地补偿登记内容的复核,玉林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玉州区人民政府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地类 | 补偿标准 |
农村宅基地 | 88.2000万元/公顷 |
采矿用地 | 88.2000万元/公顷 |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数额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地 类 | 面 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合 计 | |||
玉林市市辖区 | 名山街道 | 旺瑶社区 | 4组 | 农村宅基地 | 0.3705 | 32.6781 | 104.7993 | |
5组 | 农村宅基地 | 0.0741 | 6.5356 | |||||
5、6组 (共有) | 农村宅基地 | 0.3078 | 27.1480 | |||||
10组 | 农村宅基地 | 0.4358 | 38.4376 | |||||
南江街道 | 常乐村 | 11、12、18、19组(共有) | 采矿用地 | 0.3448 | 30.4114 | 226.1007 | ||
农村宅基地 | 2.2187 | 195.6893 | ||||||
合汉村 | 12组 | 农村宅基地 | 0.3038 | 26.7952 | 415.4926 | |||
18组 | 农村宅基地 | 1.3480 | 118.8936 | |||||
9、12、20组(共有) | 农村宅基地 | 3.0590 | 269.8038 | |||||
镇忠社区 | 16组 | 采矿用地 | 1.5229 | 134.3198 | 250.5233 | |||
农村宅基地 | 1.3175 | 116.2035 | ||||||
18组 | 采矿用地 | 0.3004 | 26.4953 | 50.8914 | ||||
农村宅基地 | 0.2766 | 24.3961 | ||||||
合 计 | 11.8799 | 1047.8073 | 1047.8073 |
三、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和耕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玉政规〔2019〕3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玉州区征地办公室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于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方案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接到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玉州区征地办公室,联系人:周婷婷,电话:2295995,罗东妮,电话:2290196。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又不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