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202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4-1地块),位于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需收回原由贵港市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54.912亩。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2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贵政函〔2020〕737号)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被收回的国有土地实地核实,拟订了《贵港市202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4-1地块)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土地权利人 | 面积小计(亩) | 地类 | 面积(亩)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54.912 | 城镇住宅地 | 54.912 | 33340.00 | 22230.00 | 55570.00 |
合 计 | 54.912 | 54.912 |
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注:涉及被收回的国有土地地上建(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法另行处理。
三、被收回国有土地补偿费用
土地权利人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元)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元) | 青苗补偿费(元) | 合计(元)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3051459.84 | 3051459.84 | ||
合 计 | 3051459.84 | 3051459.84 |
四、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各项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和使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由土地使用权人转付给承包种植者。
五、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贵港市港南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杨寿永,联系电话:0775-6798959;
黄国安,联系电话:0775-6798962。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的规定,对批准后的《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