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拟征收雁山区雁山镇竹园村民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土地,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
雁山区雁山镇竹园村民委员会(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
拟征收土地面积0.2914公顷,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情形,属于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工作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雁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和清点确认,请上述范围内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青苗、抢建建(构)筑物及抢葬坟墓,凡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葬的坟墓,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