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
深科技智能制造产业园三期项目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根据临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我区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深科技智能制造产业园三期项目。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四塘镇江西村委官亭村、刘村村委陂角村(具体位置详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拟开发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及分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林地 | 交通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
江西村委 官亭村 | 集体 | 3.6903 | 2.8523 | 0 | 0.0651 | 0.1287 | 0.0838 | 0.2413 | 0.3191 | |
刘村村委 陂角村 | 集体 | 11.5311 | 8.6126 | 0.9599 | 0.0178 | 0.6794 | 0.0574 | 0.5811 | 0.6229 | |
江西村委官亭村和刘村村委陂角村共有 | 集体 | 1.1872 | 0.0133 | 0 | 0.0301 | 0 | 0.8544 | 0.0682 | 0.2212 | |
面积共计 | / | 16.4086 | 11.4782 | 0.9599 | 0.113 | 0.8081 | 0.9956 | 0.8906 | 1.1632 |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 号)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规定执行。
土地权属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
土地补偿费(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 总金额 (万元) | ||||
江西 村委 | 官亭村 | 农用地 | 3.1299 | 34.9845 | 64.9725 | 312.8554 |
建设用地 | 0.2413 | 13.9938 | 25.989 | 9.6478 | ||
未利用地 | 0.3191 | 13.9938 | 25.989 | 12.7585 | ||
刘村 村委 | 陂角村 | 农用地 | 10.327 | 34.9845 | 64.9725 | 1032.2559 |
建设用地 | 0.5811 | 13.9938 | 25.989 | 23.2340 | ||
未利用地 | 0.6229 | 13.9938 | 25.989 | 24.9053 | ||
江西村委与刘村村委 | 官亭村和陂角村共有 | 农用地 | 0.8978 | 34.9845 | 64.9725 | 89.7414 |
建设用地 | 0.0682 | 13.9938 | 25.989 | 2.7268 | ||
未利用地 | 0.2212 | 13.9938 | 25.989 | 8.8442 | ||
合计 | / | 16.4086 | / | / | 1516.9694 |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规〔2019〕3号)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申请举行听证会,以书面形式送达临桂区自然资源局(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世纪东路4号,邮编:541199,联系电话:5590873),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八、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四塘镇江西村委官亭村 | 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2日 | 临桂区自然资源局 | 2020年10月3日至2020年10月17日 |
四塘镇刘村村委陂角村 | 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2日 | 临桂区自然资源局 | 2020年10月3日至2020年10月17日 |
四塘镇江西村委官亭村和刘村村委陂角村共有 | 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2日 | 临桂区自然资源局 | 2020年10月3日至2020年10月17日 |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影响土地征收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