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2020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3)〔2020〕43号)批准征收灵川镇民治村委上寺田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7992公顷、木匠户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2.3971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2020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灵川县灵勃微型工业园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权属 | 地类 | 批准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 ||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
灵川镇民治村委上寺田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7992 | 35.5680 | 53.3520 | 71.064864 |
灵川镇民治村委木匠户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2.6277 | 35.5680 | 53.3520 | 233.655084 |
建设用地 | 2.9258 | 14.2272 | 21.3408 | 104.064854 | |
未利用地 | 6.8436 | 14.2272 | 21.3408 | 243.413165 | |
合 计 | 13.1963 | 652.197967 |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规〔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足额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或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