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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北政布〔2021〕90号
发布机构: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1-10-12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北海市2021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2021-10-12 17:10:48 作者: 来源: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北政布〔2021〕90号

 

2021年9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21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21〕22号]批准同意征收银海区银滩镇和兴村民委员会、龙潭村民委员会、下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2.0615公顷及使用北海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土地18.2157公顷,共计30.2772公顷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21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开发用途

征地位置

 至

北海市2021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A地块

3.0591

交通运输用地

位于北海市站南路(四川路-新世纪大道)

详见北海市2021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A地块勘测定界图

北海市2021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B地块

27.2181

住宅用地

位于北海市南珠大道以东、金海岸大道以南

详见北海市2021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B地块勘测定界图

  合   计

30.2772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                

编号

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1

北海市人民政府

18.2157

坑塘水面18.2157

2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兴村民委员会禾塘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村民小组

1.7284

农村宅基地1.7284

3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兴村民委员会禾塘第一、第四村民小组

0.1952

农村宅基地0.1952

4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兴村民委员会禾塘第一村民小组

0.0945

农村宅基地0.0945

5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兴村民委员会禾塘第三村民小组

0.2238

农村宅基地0.2238

6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兴村民委员会禾塘第二村民小组

0.4357

农村宅基地0.4357

7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兴村民委员会禾塘第四村民小组

0.3815

农村宅基地0.3815

8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小组

0.0267

坑塘水面0.0267

9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1.6211

坑塘水面1.6211

10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0.4930

坑塘水面0.4930

11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

0.2435

坑塘水面0.2435

12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0.4005

坑塘水面0.4005

13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0.0459

坑塘水面0.0459

14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

1.9355

坑塘水面1.9355

15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

0.9909

坑塘水面0.9909

16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

2.0596

坑塘水面2.0596

17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下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0.1032

坑塘水面0.1032

18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下村村民委员会第七、第八村民小组

0.0132

坑塘水面0.0132

19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下村村民委员会第三、第四、第五村民小组

0.6150

坑塘水面0.6150

20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下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0.2307

坑塘水面0.2307

21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下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五村民小组

0.2236

坑塘水面0.2236

合计

30.2772

坑塘水面27.2181

农村宅基地3.0591

 

四、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

30.2772

87.15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等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北海市银海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银海区政府大院内)

联系方式:银海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0779-3217718

(注: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2021年10月12日

 

   


     抄送:银海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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