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北海—南宁—百色成品油管道增输改造钦州泵站工程项目,项目用地位于大垌镇大垌村民委员会第3、4小组,申请用地面积2.1651公顷,其中涉及征收面积2.1651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青苗有:桉树、香蕉等;地上无建筑物和附着物。(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拟征地安排项目:北海—南宁—百色成品油管道增输改造钦州泵站工程项目。
三、拟征地的规划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2.1651公顷。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机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征地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 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标准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途径:货币补偿。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对拟征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抢种树木、苗圃、花卉等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挖塘养殖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1日
〔2021〕3号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谷物制品加工生产项目,项目用地位于大垌镇江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第7小组,申请用地面积0.6666公顷,其中涉及征收面积0.6666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青苗有:桉树、香蕉等;地上无建筑物和附着物。(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拟征地安排项目:谷物制品加工生产项目
三、拟征地的规划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0.6666公顷。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机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征地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 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标准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途径:货币补偿。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对拟征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抢种树木、苗圃、花卉等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挖塘养殖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1日
〔2021〕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年产50万吨商品沥青混凝土项目,项目用地位于大垌镇大垌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小组,申请用地面积3.3333公顷,其中涉及征收面积3.3333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青苗有:桉树、香蕉等;地上无建筑物和附着物。(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拟征地安排项目:年产50万吨商品沥青混凝土项目。
三、拟征地的规划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3.3333公顷。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机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征地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 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标准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途径:货币补偿。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对拟征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抢种树木、苗圃、花卉等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挖塘养殖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1日
〔2021〕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钦州市诚泰农副食品有限公司水果深加工食品项目,项目用地位于大垌镇江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七小组,申请用地面积1.384公顷,其中涉及征收面积1.384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青苗有:桉树、香蕉等;地上无建筑物和附着物。(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拟征地安排项目:钦州市诚泰农副食品有限公司水果深加工食品项目
三、拟征地的规划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1.384公顷。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机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征地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 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标准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途径:货币补偿。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对拟征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抢种树木、苗圃、花卉等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挖塘养殖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