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号
钦北区粮食应急分拨综合物流设施项目拟征收钦北区大垌镇的集体土地3.172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钦州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批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钦北区粮食应急分拨综合物流设施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钦北区大垌镇(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林地 | 其他林地 | |||
大垌镇 | 集体 | 3.1729 | 2.5086 | 0.6643 |
合计 | 3.1729 | 2.5086 | 0.6643 |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钦北区粮食应急分拨综合物流设施项目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以及《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中钦州市区第三区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类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农用地 | 有林地 | 2.5086 | 60 |
其他林地 | 0.6643 | 60 |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钦人社规〔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被使用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钦北区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2021年4月27日
〔2021〕7号
广西钦州市生猪屠宰、肉类食品精深加工项目拟征收钦北区大寺镇的集体土地3.333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钦州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批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广西钦州市生猪屠宰、肉类食品精深加工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钦北区大寺镇(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
大寺镇 | 集体 | 3.3333 | 0.2739 | 3.0594 |
合计 | 3.3333 | 0.2739 | 3.0594 |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广西钦州市生猪屠宰、肉类食品精深加工项目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以及《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中钦州市区第五区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类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农用地 | 水田 | 0.2739 | 56.25 |
果园 | 3.0594 | 56.25 |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钦人社规〔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被使用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钦北区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