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8dfda3ac-8370-429c-b500-00818ae7447b
文      号:钦北区征收中心预字〔2018〕9号、13号
发布机构: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9-06-25
主题分类:征地告知书
主  题  词:

钦州市钦北区2019年第十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地预公告

2019-06-25 00:00:00 作者: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钦北区征收中心预字〔2018〕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大寺镇大寺村委屯岳村、圩头队、望俄村、张屋村、茶油村和那黎村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约585亩(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拟征地的规划用途和用地性质:城镇建设用地。

   三、拟征地的征地搬迁文件依据:拟征地块于2018年10月18日经钦州市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立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代码(项目代码2017-450703-70-010-34811);2018年11月2日经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北分局《关于北部湾飞翔中央城(一期)项目用地预审的批复》(钦北国土资预审〔2018〕37号)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机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征地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有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北办发〔2012〕35号)《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钦北函〔2014〕21号)等规定以及调查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货币补偿或安置补偿。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对拟征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抢种树木、苗圃、花卉等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挖塘养殖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2018年11月28日

钦北区征收中心预字〔2018〕1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钦北区大垌镇歌标村委第6队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约45亩(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拟征地的规划用途和用地性质:城镇建设用地。

   三、拟征地的征地搬迁文件依据:拟征地块已经钦州市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019-450703-13-03-007354);2019年4月1日经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广西钦州市广联农牧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钦北自然资预审〔2019〕6号)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机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征地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有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北办发〔2012〕35号)《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钦北函〔2014〕21号)等规定以及调查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货币补偿或安置补偿。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对拟征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抢种树木、苗圃、花卉等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挖塘养殖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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