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拟定了徐家村配套服务设施项目二期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徐家村配套服务设施项目二期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甲山村民委员会徐家村民小组(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拟开发的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及分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 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 土地 | 小计 | 农村宅基地 | 小计 | 裸地 | 其他草地 | |||||
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甲山村民委员会徐家村民小组 | 集体 | 1.0465 | 1.0465 | 1.0335 | 0 | 0 | 0.013 | 0 | 0 | 0 | 0 | 0 | 0 | 0 | ||
面积总合计 | 1.0465 | 1.0465 | 1.0335 | 0 | 0 | 0.013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权属 | 地类 | 面 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万元/公顷) | 总金额(万元) | |||
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甲山村民委员会徐家村民小组 | 水田 | 1.0335 | 64.629 | 96.942 | 166.9836 |
农村道路 | 0.013 | 64.629 | 96.942 | 2.1004 |
(二)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9号)的规定执行。
六、拟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保安置。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的规定,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21年10月24日之前以村委会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31号,联系人:莫兰,联系电话:15977398826),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意见。
八、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 征 地 村(组) | 登 记 时 间 | 登 记 地 点 | 复 核 时 间 |
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甲山村民委员会徐家村民小组 | 2021年9月24日 至2021年10月14日 | 甲山街道办事处 甲山村民委员会 | 2021年10月14日 至2021年10月24日 |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影响土地征收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