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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布机构: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1-11-08
主题分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贺州市2020年第十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2021-11-08 11:39:34 作者: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维护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知情权,现将平桂区公会镇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块1)建设用地拟征收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建设项目位于贺州市平桂区公会镇红宜村第4、5、6、7、8、9、10村民小组,解元村第2、7、11、12、13、14、15村民小组,莲胜村第1、2、3、4、6、12、13村民小组,田富村第4村民小组,拟征收土地16.9364公顷。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现状情况

拟征收土地现状为农用地11.8741公顷,建设用地3.2981公顷,未利用地1.7642公顷。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建设项目拟开发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土地补偿标准

该项目用地参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平桂区公会镇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批复》(贺政函〔2017〕277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地类,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贺州市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贺政告〔2020〕77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

采用社会保障方式安置、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然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贺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贺人社规〔2019〕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生产生活外,被征收土地单位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登记补偿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贺州市平桂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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