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钦州市钦北区2017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位于长滩镇长滩村委会,板城镇那香社区居委会,小董镇小董社区居委会,榃头村委会,青塘镇青塘村委会,平吉镇平吉村委会,古隆村委会,贵台镇那逻村委会,大直镇大直村委会,大寺镇大寺村委会,大垌镇歌标村委会,江表社区居委会,长田街道皇马社区居委会的集体土地共28.4641公顷。青苗有:荔枝、香蕉、莲藕、蔬菜等;地上建筑等附着物有:鸡场、临时房屋、水井水池等(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拟征收安排项目:工业和城镇发展项目。
三、拟征地的规划用途:工业和城镇发展项目。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28.4641。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机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征地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有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北办发〔2012〕35号)等规定以及调查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货币补偿。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对拟征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抢种树木、苗圃、花卉等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挖塘养殖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201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