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人民政府根据平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我县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平乐县202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平乐县南洲新区福禄岭鑫城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平乐县平乐镇南洲村委(具体位置详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拟开发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及分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
水田 | 旱地 | 果园 | 有林地 | 农村道路 | 坑塘水面 | 田坎 | |||
南洲村委 | 集体 | 0.5661 | 0.5661 | ||||||
第2村民小组 | 集体 | 0.3365 | 0.2650 | 0.0715 | |||||
第3村民小组 | 集体 | 1.5548 | 0.3183 | 0.6692 | 0.5391 | 0.0282 | |||
第8村民小组 | 集体 | 3.5452 | 0.6247 | 2.8143 | 0.0509 | 0.0553 | |||
面积总合计 | 6.0026 | 0.9430 | 3.7485 | 0.6106 | 0.0509 | 0.5661 | 0.0835 |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 号)规定。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规定执行。
土地权属 | 地类 | 面 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万元/公顷) | 总金额 (万元) | |||
南洲村委、南洲村委第2、3、8、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6.0026 | 23.6685 | 61.5390 | 511.4665 |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规〔2020〕4号)的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落实相关费用。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申请举行听证会,以书面形式送达平乐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平乐县正北街110号 联系人:李雪花 联系电话 :0773-6976212),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八、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 征 地 村 组 | 登 记 时 间 | 登 记 地 点 | 复 核 时 间 |
南洲村委、南洲村委第2、3、8村民小组 | 2020年9月28日 至2020年10月12日 | 平乐镇人民政府 | 2020年10月15日 至2020年10月29日 |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影响土地征收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平乐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