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灵政征告[2021]
14号
灵山县2021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灵山县陆屋镇陆屋村民委员会,平山镇新庄村民委员会、灵家村民委员会,三隆镇陈屋山村民委员会、石梯村民委员会,太平镇永安村民委员会,檀圩镇四联村民委员会、山村民委员会,武利镇安金村民委员会、长岗村民委员会,灵山县太平镇中心校和太平镇水果场的土地20.938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和灵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批次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灵山县2021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灵山县陆屋镇陆屋村民委员会,平山镇新庄村民委员会、灵家村民委员会,三隆镇陈屋山村民委员会、石梯村民委员会,太平镇永安村民委员会,檀圩镇四联村民委员会、山村民委员会,武利镇安金村民委员会、长岗村民委员会,灵山县太平镇中心校和太平镇水果场(具体位置和拟征收土地面积以现场实测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和面积
地块 | 项目名称 | 面积(公顷) | 涉及村委 |
A、B、C | 陆屋镇陆阳新城安置地 | 1.1213 | 陆屋村民委员会二街村民小组 |
D | 平山安置地 | 2.6167 | 灵家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第三村民小组,新庄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 |
E | 三隆安置地 | 4.1818 | 陈屋山村民委员会,石梯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 |
F | 太平四中 | 4.4565 | 水果场,中心校,永安村民委员会大竹麓村民小组、永安街村民小组、独岭村民小组、茶岭村民小组 |
G | 檀圩安置地 | 1.4276 | 四联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 |
H | 檀圩交警中队 | 0.2401 | 山村民委员会红一村民小组、红二村民小组 |
I | 武利安置地 | 6.6044 | 长岗村民委员会三合村民小组、井边村民小组、坡和地村民小组、大圩村民小组、大掽田村民小组、武利村民小组 |
J | 武利工业园道路 | 0.2898 | 安金村民委员会大关垌村民小组、学龙村民小组、油麻村民小组 |
四、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灵山县2021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需要使用土地。
五、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精神,拟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山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灵政规〔2018〕5号)及《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灵政规[2020]2号)和《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灵政规[2020]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拟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钦人社规〔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民小组和国有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灵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八、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听证的权利,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灵山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即种植一年成熟期农作物)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青苗以及抢建地上构筑物。
特此公告。
灵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