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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布机构: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9-03-05
主题分类:征地告知书
主  题  词:

灵山县2019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2019-03-05 00:00:00 作者: 来源: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灵山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

灵自然资预征告字[2019]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新圩镇秦屋山村委,檀圩镇见田村委第1234567111314181921村民小组。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四至界线:东接龙头岭赶水茫边、南接荔香大道西延长线、西接桂枝塘、北接钦灵一级公路边。拟征收土地面积和四至以现场实测的测量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42.5公顷(约637亩)。

四、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工矿仓储、商住用地。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征地现场,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配合征地机构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并依法履行拆迁义务。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本公告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按照《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山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灵政规〔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结果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七、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听证的权利,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灵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即种植一年成熟期家作物)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征土地上抢栽抢种青苗以及抢建地上构筑物,抢栽抢种青苗以及抢建地上构筑物的,征地时一律不补偿。

联系人:蔡业飞          联系电话:0777-6420838

特此公告          

                             

                                      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201935

 灵山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

灵国土资预征告字[2019]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檀圩镇山村委秋风塘、佛子塘、四平村、严屋、中谢、下谢村民小组;四联村委第三、四、五、六、七、八村民小组。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四至界线:东灵山至陆屋一级公路边、南接新规划15米道路、西接新规划30米道路、北接山村委。拟征收土地面积和四至以现场实测的测量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33.33公顷(约500亩)。

四、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征地现场,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配合征地机构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并依法履行拆迁义务。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本公告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按照《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山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灵政规〔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结果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七、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听证的权利,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灵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即种植一年成熟期家作物)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征土地上抢栽抢种青苗以及抢建地上构筑物,抢栽抢种青苗以及抢建地上构筑物的,征地时一律不补偿。

联系人:蔡业飞          联系电话:0777-6420838

特此公告          

                             

                                      灵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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