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柳城县城镇化发展不断扩大,柳城县城规划范围内发生较大变化,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已基本完全被征收,因实施“柳城县大埔镇正殿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柳城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及附属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规之规定,结合该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方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项目地块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定点图为准)。
第二条 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正式签约通知之日起60日内。
(二)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第三条 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柳城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柳城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三)征收实施单位:柳城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房屋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五条 柳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 本方案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村民私人按《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柳城政发〔2013〕80号),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或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房屋用途及面积的确定
按《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大埔镇正殿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柳城政发〔2020〕14号)规定执行。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以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建房用地批准书》等证件以及在行政机关相关档案登记的用途为准。
(二)房屋面积的确定。
1.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部门有档案登记的房屋,房屋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证载或档案登记面积的,按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超出证载或档案登记面积的,各层有证建筑面积按证载或档案登记的占地面积加上阳台部分的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执行),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2.未办理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手续的“老祖屋”、水毁重建房及唯一住房,按测绘公司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依据《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村民建房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国土通〔2006〕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桂建村镇〔2007〕11号)等文件予以认定。
第八条 “老祖屋”、水毁重建房及唯一住房的认定
(一)“老祖屋”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1.由户主自行出具房屋建成时间说明材料,并签字确认,同时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由所在村委会出具房屋建成时间的证明;
3.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干部、周边群众的调查核实情况笔录和房屋住宅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必须能够证明该房屋结构完整、具备居住条件;
4.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会审的内容包括建成时间是否是新建房屋后应拆未拆的老房屋、房屋结构完整并具备居住条件、户主及配偶、子女户籍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等;
5.由所在乡镇政府将会审认定为“老祖屋”的结果在被征收人所在村屯和村委会进行公示;
6.经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可认定为“老祖屋”。
凡新建房屋后老房屋依法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不能认定为本方案所称的“老祖屋”,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老祖屋”的补偿标准。此类性质房屋按无证补偿。
(二)水毁重建房屋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1.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已倒塌房屋的房屋权属凭证、房屋结构性质等资料,并出具承诺书,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由所在村委会出具房屋倒塌的时间、原因和重建时间等证明;
3.由所在乡镇政府对所在村委村民小组干部和周边群众开展调查核实,并提供调查笔录及县民政局核实的情况说明;
4.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5.由所在乡镇政府将会审认定为水毁重建房屋的结果在被征收人所在村屯和村委会进行公示;
6.经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认定为水毁重建房屋。
(三)唯一住房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的房屋认定为唯一住房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七个条件:一是户主年满18周岁以上;二是户主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并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出具证明予以证实;三是户主及家庭成员必须签署统一印制的声明书,声明本户所有家庭成员在本村集体内以及在柳城县其他地方的农村集体内无其他住宅或宅基地,并由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出具调查核实结果予以证实;四是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房屋确为该户在本村集体所建造的唯一住宅,并证实房屋建成时间,该证明须由村民小组长、村委干部签字,加盖村委公章;五是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询问村委干部和周边群众的核实情况记录,调查人员须在笔录上签字,同时须提供该户住宅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必须能够证明该户住宅结构完整,具备居住条件;六是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办理交房手续的;七是由县征地拆迁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后认定属唯一住房的。
同时符合上述七项条件的,拟认定为唯一住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委及村屯进行公示,经公示期满10天后无异议的,方可认定为唯一住宅。
第九条 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安置房调换,两者只能选其一。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调查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新增或变更营业执照;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以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为依据认定有证房屋。“老祖屋”、水毁重建房屋及唯一住房经认定后,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上述情况之外的按无证房屋处置。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主房:有证砖混1200元/㎡,无证砖混600元/㎡,
有证砖木900元/㎡,无证砖木400元/㎡。
(二)附房:无证砖混500元/㎡,无证砖木300元/㎡(檐高2.2米以上)。
(三)无证砖木200元/㎡(泥瓦、石棉瓦面)。
(四)简易房200元/㎡(檐高2.2米以上)。
(五)宅基地按其原主房占地面积参照(柳城政发〔2015〕5号)文件标准予以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的补偿,依据柳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结果进行相应补偿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安置房调换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调换的安置房源为:柳城县红星美凯龙小区。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调换的,实行“先补偿后安置、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安置房调换办法如下:
1.已建成且认定为有证房屋,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柳城政发〔2013〕80号)规定的该区域可批准层数(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2调换安置房。
2.已建成且认定为有证房屋,但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小于(柳城政发〔2013〕80号)规定的该区域可批准层数(建筑面积)的:已建成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2调换安置房;未建成(含已批未建)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该区域被征收房屋可批准层数(建筑面积)减去产权证建筑面积以1200元/㎡向项目业主缴纳建房成本后,按未建成建筑面积1:1调换安置房。即安置房调换的安置面积=已建成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2+未建成建筑面积×1。
3.应安置面积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房屋面积,安置房面积和应安置面积相等不核算差价,原则上要求全部调换安置房面积。因户型面积等原因不能全部调换安置的,剩余安置房屋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20㎡。被拆迁人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标准,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即不足部分补偿=所选择安置房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已调换面积÷1.2)}。
4.被拆迁人所选择安置房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可以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以内的(含5㎡)按3000元/㎡购买;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以上的,按所选楼盘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调换的,采取先签先选方式选取安置房。
四、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选择全货币补偿的,以确定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每个门牌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过渡费;
2.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以确定的可以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每个门牌给予支付过渡费,此临时安置过渡费支付至安置房交付后六个月止。
(二)由拆迁人按2000元/门牌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此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六条 停产停业补偿费
自改营业性铺面执有营业执照、获得经营许可并实际经营的,按2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未执有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达6个月以上的,按1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补偿款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奖励与补助。
(一)征收时段奖。
1.自启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20000元/门牌给予搬迁门牌奖;同时给予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照可产权调换所应得安置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
2.自启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10000元/门牌给予搬迁门牌奖;同时给予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照可产权调换所应得安置房屋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
3.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取消拆迁时段奖励及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取消征收时段奖和征收补助。
五、补偿决定及相关司法程序
笫二十条 柳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柳城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柳城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笫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在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中扣除征收奖励和补助金额,并由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其他
笫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柳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