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16年第十四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2022〕21号
钦州市2016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桂政土批函〔2018〕3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和面积地类
该批次用地需征收钦南区犀牛脚镇丹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2642公顷(有林地0.9791公顷、农村道路0.1087公顷、坑塘水面0.1764公顷)、未利用地3.3595公顷, 共计4.6237公顷土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16〕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其中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56.7万元/公顷,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22.68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钦政办﹝2008﹞37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2﹞217号)以及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有关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办法
货币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四、补偿费支付方式
按照土地征收实施部门与有关权利人签订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协议(登记表)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到被征收土地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五、不予补偿的情形
在征收土地范围上抢建抢挖建(构)筑物、水塘,抢种抢栽青苗、农作物、树木、苗圃、花卉等,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和土地利用现状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