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af65768-5ba1-4b85-abb3-9866310a7465
文      号:平政公〔2022〕42号
发布机构: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2-10-25
主题分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1年第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2-10-25 15:32:36 作者: 来源: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1年第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223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平南县2021年第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需征收平南县镇隆镇石岭村新村一屯、新村二屯、新村三屯、樟岭屯的集体土地3.3333公顷(合49.9995亩)。按照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情况以及对被征收土地情况的调查结果,拟订了该批次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土地权利人

地类

面积

面积

(公顷)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万元/公顷)

合计

(万元)

镇隆镇石岭村新村一屯

水田

0.0022

74.4960

0.1639

旱地

0.3336

74.4960

24.8519

其他草地

0.0138

29.7984

0.4112

镇隆镇石岭村新村三屯

旱地

0.0623

74.4960

4.6411

沟渠

0.0283

74.4960

2.1082

其他草地

0.2167

29.7984

6.4573

镇隆镇石岭村新村二屯

旱地

0.6234

74.4960

46.4408

沟渠

0.0255

74.4960

1.8996

其他草地

0.0533

29.7984

1.5883

镇隆镇石岭村樟岭屯

水田

0.0610

74.4960

4.5443

旱地

1.4723

74.4960

109.6805

沟渠

0.0112

74.4960

0.8344

田坎

0.0069

74.4960

0.5140

其他草地

0.4228

29.7984

12.5988

合计

3.3333


216.7342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根据核定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如下:

土地权利人

地类名称

面积

(亩、株)

补偿费用标准

(/亩、元/)

合计

()

镇隆镇石岭村新村一屯

甘蔗

0.5

2120

1060

镇隆镇石岭村新村二屯

芭蕉

3.9291

2330

9154.7

镇隆镇石岭村新村三屯

甘蔗

8.9160

2120

18901.9

镇隆镇石岭村樟岭屯

中幼林

2.3452

3180

7457.6

合计



36574.2

(二)青苗的补偿标准

凡在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已到收获期的,由物主自行收获,不作补偿;未到收获期的,根据核定种植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如下:

土地权利人

地类名称

面积

(亩、株)

补偿费用标准

(/亩、元/)

合计

()

镇隆镇石岭村新村一屯

鱼苗

4.317

4570

19729

合计



19729

三、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土地权利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

青苗补偿费(元)

地上附着物

补偿()

合计

()

镇隆镇石岭村新村一屯

254270

19729

1060

275059

镇隆镇石岭村新村二屯

132067

0

9154.7

141221.7

镇隆镇石岭村新村三屯

499287

0

18901.7

518188.7

镇隆镇石岭村樟岭屯

1281719

0

7457.6

1289177

合计

2167343

19729

36574

2223646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和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并经批准组织实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22101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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