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10) [2022] 51号批准的《土地征用方案》,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文件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71.7000--136.500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54.6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百色市田阳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阳政发〔2020〕15号)。
三、青苗补偿标准:《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百色市田阳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阳政发〔2020〕15号)。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涉及被征收村(组)名称 | 土地征收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安置总费用(万元)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耕地 | 种植园用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其他土地 | 住宅用地 | ||
田州镇隆平村25组 | 0.5548 | 0.0152 | 0.0609 | 0.0217 | 0.1015 | 94.6218 | ||
玉凤镇玉凤村那么屯1、2、3组 | 2.0898 | 0.0248 | 0.0642 | 0.0923 | 162.8379 | |||
合计 | 2.6446 | 0.0248 | 0.0642 | 0.0152 | 0.1532 | 0.0217 | 0.1015 | 257.4597 |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支付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支付方式: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采用一次性货币支付方式支付。
七、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3年2月25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百色市田阳区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 3280576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百色市田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