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2022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23年3月31日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于5月10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2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3〕6号),该文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4.9777公顷(合74.66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平南县2022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情况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征收的土地由14个地块组成,4-1地块和4-13地块位于平南街道盆塘村独屋屯(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街道盆塘村独屋屯);4-2地块和4-3地块位于平南街道乌江社区小桥屯(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街道乌江社区小桥屯);4-4地块和4-5地块、4-8地块位于平南街道盆塘村九叉塘屯(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街道盆塘村九叉塘屯);4-6地块和4-7地块位于平南街道盆塘村独屋屯(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街道盆塘村独屋屯);4-8地块位于平南街道盆塘村独屋屯与木盆屯、九叉塘屯之间(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街道盆塘村独屋屯和木盆屯、九叉塘屯);4-9地块位于平南街道盆塘村木盆屯与九叉塘屯之间(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街道盆塘村木盆屯和九叉塘屯);4-10地块位于平南街道盆塘村九叉塘屯与过船冲屯之间(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街道盆塘村九叉塘屯和过船冲屯);4-11地块和4-12地块位于平南街道盆塘村过船冲屯与碌河屯(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街道盆塘村过船冲屯和碌河屯);4-14地块位于平南街道盆塘村 碌河屯(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街道盆塘村碌河屯);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及面积
土地权利人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平南街道盆塘村九叉塘屯 | 水田 | 0.7485 |
旱地 | 0.0960 | |
乔木林地 | 0.1475 | |
农村道路 | 0.0521 | |
坑塘水面 | 0.0894 | |
田坎 | 0.0450 | |
采矿用地 | 0.2076 | |
平南街道盆塘村木盆屯 | 水田 | 0.6212 |
旱地 | 0.0047 | |
乔木林地 | 0.0309 | |
灌木林地 | 0.1568 | |
沟渠 | 0.0080 | |
平南街道盆塘村独屋屯 | 水田 | 0.2486 |
旱地 | 0.0338 | |
果园 | 0.0706 | |
乔木林地 | 0.0738 | |
其他草地 | 0.0007 | |
坑塘水面 | 0.0570 | |
平南街道盆塘村碌河屯
| 水田 | 0.2264 |
乔木林地 | 0.0193 | |
灌木林地 | 0.0205 | |
农村道路 | 0.0315 | |
田坎 | 0.0020 | |
农村宅基地 | 0.1100 | |
平南街道盆塘村过船冲屯 | 水田 | 0.9431 |
乔木林地 | 0.0246 | |
竹林地 | 0.0234 | |
农村道路 | 0.0256 | |
坑塘水面 | 0.0432 | |
田坎 | 0.0004 | |
平南街道乌江社区小桥屯 | 水田 | 0.2323 |
果园 | 0.1773 | |
乔木林地 | 0.0567 | |
城镇住宅用地 | 0.0199 | |
农村宅基地 | 0.3293 | |
合计 | 4.9777 |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万/公顷) | 合计 |
水田 | 3.0201 | 76.0185 | 229.5835 |
旱地 | 0.1345 | 76.0185 | 10.2245 |
果园 | 0.2479 | 76.0185 | 18.8450 |
乔木林地 | 0.3528 | 76.0185 | 26.8193 |
竹林地 | 0.0234 | 76.0185 | 1.7788 |
灌木林地 | 0.1773 | 76.0185 | 13.4781 |
其他草地 | 0.0007 | 76.0185 | 0.0532 |
农村道路 | 0.1092 | 76.0185 | 8.3012 |
坑塘水面 | 0.1896 | 76.0185 | 14.4131 |
沟渠 | 0.008 | 76.0185 | 0.6081 |
田坎 | 0.0474 | 76.0185 | 3.6033 |
采矿用地 | 0.2076 | 76.0185 | 15.7814 |
城镇住宅用地 | 0.0199 | 76.0185 | 1.5128 |
农村宅基地 | 0.4393 | 76.0185 | 33.3949 |
合计 | 4.9777 | 378.3973 |
(二)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832666)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七、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附件:1.平南县2022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pdf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