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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钦南征收中心告〔2019〕35号
发布机构: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3-06-06
主题分类:征地告知书
主  题  词:

征收土地预公告

2023-06-06 16:06:22 作者: 来源: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征收土地预公告

钦南征收中心告〔20193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那思镇福园小区项目建设需要,涉及到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那思村一、二队共约5.06亩集体土地(详见位置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那思镇福园小区项目。

三、拟预征收土地面积:约5.06亩。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中心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机构将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191号)、《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14号)、以及《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钦政办〔200837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途径:保险安置、货币安置以及就业用地安置等。

(三)本中心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合法婚姻及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入学、服役、服刑迁出而迁回的除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上抢种、抢栽农作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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