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e5ab70e-adbc-4c50-89d8-6a00e8d92ced
文      号:平政公〔2023〕67号
发布机构: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3-11-16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2023-11-16 17:23:04 作者: 来源: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平南县2023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于2023年10月18日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于11月3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3〕34号),该文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7.0158公顷(合105.23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平南县2023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情况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征收的土地由2个地块组成,其中:4-1地块位于平南街道罗合社区大洲屯与黎村屯之间(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街道罗合社区大洲屯和黎村屯);5-2地块位于平南街道罗合社区黎村屯(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街道罗合社区黎村屯),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及面积

土地权利人

地类

面积(公顷)

平南街道罗合社区大洲屯

水田

0.0491

旱地

0.4814

果园

0.1728

其他园地

0.1275

乔木林地

0.3525

竹林地

0.2470

其他草地

0.0726

农村道路

0.0547

坑塘水面

0.1065

农村宅基地

0.0046

公路用地

0.4175

平南街道罗合社区黎村屯

旱地

2.5811

果园

0.0073

乔木林地

0.0815

农村道路

0.5365

坑塘水面

0.9177

田坎

0.0210

农村宅基地

0.0765

公路用地

0.7080

合计

0.6044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合计(万元)

水田

0.0491

76.0185

3.7325

旱地

3.0625

76.0185

232.8067

果园

0.1801

76.0185

13.6910

其他园地

0.1275

76.0185

9.6924

乔木林地

0.4340

76.0185

32.9920

竹林地

0.2470

76.0185

18.7766

其他草地

0.0726

76.0185

5.5189

农村道路

0.5912

76.0185

44.9421

坑塘水面

1.0242

76.0185

77.8581

田坎

0.0210

76.0185

1.5964

农村宅基地

0.0811

76.0185

6.1651

公路用地

1.1255

     76.0185

85.5588

合计



533.3306

(二)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农作物已到收获期的,由物主自行收获,不作补偿;未到收获期的,根据核定种植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832666)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七、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3〕34号).pdf

2.勘测定界图1.jpg

    勘测定界图2.jpg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     审核:4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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