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混泥土搅拌站项目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1.067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龙门混泥土搅拌站项目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该项目坐落在207省道旁黄岭冲门楼东南向,涉及浦北县龙门镇高明村民委员会,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一)龙门镇高明村民委员会大塘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6186公顷,其中果园0.2181公顷,乔木林地0.4005公顷。
(二)龙门镇高明村民委员会大塘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4487公顷,其中果园0.2915公顷,乔木林地0.1572公顷。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保障龙门混泥土搅拌站项目建设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执行。
(一)土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名称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浦北县第二区片(龙门镇) | 农用地 | 1.0673 | 55.05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公告存在异议解决办法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偿登记。被使用集体土地实际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浦北县龙门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主体)或浦北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公告发布后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村委(社区)、村民(居民)小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彭剑,0777-8317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