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2023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于2024年1月12日获得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24年1月23日收到贵港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贵政函〔2024〕24号),该文同意我县使用集体土地3.9207公顷(合58.810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的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平南县2023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的集体土地情况
(一)使用的集体土地位置
该批次使用的土地由3个地块组成,用地位于平南县大鹏镇高坪村(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县大鹏镇高坪村村民委员会)。
(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二)被使用土地的权利人及面积
土地权利人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平南县大鹏镇高坪村村民委员会
| 水田 | 0.0731 |
旱地 | 0.5456 | |
果园 | 0.0302 | |
乔木林地 | 2.5095 | |
其他林地 | 0.5081 | |
农村道路 | 0.1039 | |
田坎 | 0.1503 | |
合计 | 3.9207 |
(三)使用的集体土地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因村公共设施建设,需使用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使用土地的四至范围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 邬振兴 联系电话 :7837026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涉及被使用土地的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被使用的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附件:1.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贵政函〔2024〕24号).pdf
2.勘测定界图1.jpg 勘测定界图2.jpg 勘测定界图3.jpg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