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国家基本气象站搬迁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24〕158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及建设用途
浦北国家基本气象站搬迁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浦北县江城街道长田村民委员会大坪村民小组和合群村民委员会大江岸村民小组交界处(321县道旁),具体位置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组)及面积
江城街道长田村民委员会大坪村民小组0.3633公顷、合群村民委员会大江岸村民小组0.2616公顷,合计0.6249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3〕1号)执行。其中本批次征地按照浦北县第一区片补偿标准执行,即征收农用地按照37800元/亩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15120元/亩进行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履行相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协议约定时间交出被征收土地。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