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马江河县城段水环境治理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24〕205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及建设用途
浦北县马江河县城段水环境治理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浦北县马江河县城段平马桥至青春桥左、右岸,具体位置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组)及面积
(一)江城街道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心坡居民小组0.6814公顷、北河坡居民小组0.1958公顷、枫坪居民小组0.1374公顷、白饭麓居民小组0.3191公顷、荔枝坡居民小组0.0789公顷,平六社区居民委员会地枝居民小组0.1214公顷、塘基垌居民小组0.2435公顷,青春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路底居民小组0.3555公顷。
(二)小江街道平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朗居民小组0.0495公顷、李屋居民小组1.0846公顷,西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荣居民小组0.3706公顷、仓屋居民小组0.0322公顷、洪湖居民小组0.1039公顷、竹一居民小组0.7126公顷、茶园居民小组0.4019公顷、西南居民小组0.5671公顷、边坡居民小组0.3358公顷、龟蛇尾居民小组0.641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3〕1号)执行。其中本项目征地按照浦北县第一区片补偿标准执行,即征收农用地按照37800元/亩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15120元/亩进行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履行相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协议约定时间交出被征收土地。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8日
(联系人 :彭剑,电话:0777-8317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