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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浦政通〔2024〕50号
发布机构:浦北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4-08-26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浦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浦政通〔2024〕50号

2024-08-26 00:00:00 作者: 来源:浦北县自然资源局

浦北县2024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4729日以桂政土批函(7)〔202421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及建设用途

浦北县2024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地块A位于浦北县官垌镇官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官垌镇财政所西北向(详见征地红线图)。

地块B位于浦北县三合镇塘岸村民委员会辖区,三合镇新派出所西北向(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居)民小组及面积

(一)官垌镇官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发坡居民小组0.2737公顷、根竹居民小组0.3103公顷、深水田居民小组0.4015公顷、高峰口居民小组0.3834公顷,合计集体土地1.3689公顷。

(二)三合镇塘岸村民委员会福菜塘村民小组0.869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31号)执行,其中本批次征地按照浦北县第三区片补偿标准执行,即征收农用地按照36200/亩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14480/亩进行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履行相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协议约定时间交出被征收土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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