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24年第二十四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4〕29号
钦州市2024年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12.245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等有关规定,经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制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位置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公路南面、南港大道南段东面及西面、望鸦江南面、临海大道西面,涉及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水井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2.2451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其中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62.1万元/公顷,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24.84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补偿按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测算
序号 | 被征地村 (社区)集体 | 用地总 面积 (公顷) | 地类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测算金额(万元)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1 |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水井坑社区居民委员会 | 12.2451 | 9.6051 | 2.2033 | 0.4367 | 744.1493 |
四、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及社会保障方法
货币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部门和时限
土地征收征用和搬迁安置部门统一组织办理登记、确认、签订征收协议等事项。时间以土地征收征用和搬迁安置部门通知为准。请有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配合办理补偿登记。
六、申请听证及异议反馈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送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地址:钦州市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中马北一街智慧园2号楼2楼,联系电话:0777-5988218)。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禁止事项
在拟征收土地范围上抢建抢挖建(构)筑物、水塘,抢种抢栽青苗、农作物、树木、苗圃、花卉等,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和土地利用现状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