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a3f3cbb-efca-47c4-af95-7c1f35af2195
文      号:〔2024〕31号
发布机构: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4-10-15
主题分类:征地告知书
主  题  词: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QZG-M12-04地块(新调整)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2024-10-15 08:56:55 作者: 来源: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QZG-M12-04地块

(新调整)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202431

 

为保障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开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征收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QZG-M12-04地块(新调整)用地,作为工业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本次拟征收用地面积约7.8927公顷,位于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大道西面、勒沟东大街北面征收土地权属、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事项

(一)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土地征收工作部门将开展拟征收土地范围征地调查工作,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请有关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做好拟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登记工作。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

(二)根据现状调查结果,拟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另行告知相关土地权利人,充分听取意见。相关土地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具体补偿安置等事项有异议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其他要求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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