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那桐200MW/400MWh共享储能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区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24〕257号文批准农转用,批复土地面积5.8186公顷(折合87.279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收回国有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安排项目名称
隆安县那桐200MW/400MWh共享储能项目。
二、收回国有土地位置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
三、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及面积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土地面积87.279亩。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 | 地类 | 面积(亩) | 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元/亩) |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 | 旱地 | 37.301 | 38720 |
果园 | 23.149 | 38720 | |
竹林地 | 15.336 | 38720 | |
农村道路 | 4.197 | 38720 | |
坑塘水面 | 0.683 | 38720 | |
设施农用地 | 1.015 | 38720 | |
田坎 | 5.598 | 38720 |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动工建设时,有未收成农作物、零星果树、林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隆安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隆府规〔2023〕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涉及的职工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全额支付被安置职工的安置补助费;
(二)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自行调整承包土地。
六、从本项目发布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之日起,至今尚未进行收回国有土地和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隆安华侨管理区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隆安县华侨管理区龙华路1-112号,联系电话:6673802)办理收回国有土地和拆迁补偿登记。发布项目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后已进行收回国有土地和拆迁补偿登记或已签订了收回国有补偿协议书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再进行重复登记。
七、被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隆安华侨管理区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隆安县华侨管理区龙华路1-112号),逾期作无意见处理。
特此公告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