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布〔2024〕7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及项目规划建设需要,拟征收银海区平阳镇孙东、包家村民委员会;铁山港区南康镇黄丽窝、大塘、夏塘村民委员会;铁山港区兴港镇大树岭、小马头、彬池、南乐、陂头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及使用牛尾岭水库、广西农垦国有前卫农场的国有土地,共计3.3533公顷(50.30亩),作为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银海段和铁山港段)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范围:项目用地位于银海区、铁山港区辖区范围,征收(使用)土地权属、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发布征收(使用)土地预公告之日起,由银海区人民政府、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在上述拟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请上述范围内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做好土地征收(使用)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登记工作,签订征收(使用)土地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村(居)委常住人口的分户登记及部分户口迁入手续;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报建、登记手续。属下列申请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或回迁原籍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北海市现行户籍制度规定办理:
(一)因出生、补录户口等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的。
(二)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收养、驻军家属随迁等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其中属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须经银海区人民政府、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批准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三)大中专毕业或退学学生、复转退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申请办理回迁原籍的。
四、被征收(使用)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收(使用)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土地承包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五、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北政办〔2023〕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费用以实地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