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泉水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河堤路)拟使用土地0.3152公顷,其中拟征收集体土地0.315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浦北县泉水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河堤路)。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该项目用地坐落在泉水镇工业园区东北侧,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一)泉水镇旧州村民委员会何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1524公顷,其中:旱地0.1017公顷,乔木林地0.0436公顷,沟渠0.0071公顷。
(二)泉水镇旧州村民委员会容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1628公顷,其中:果园0.0204公顷,乔木林地0.1213公顷,采矿用地0.0211公顷。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及使用国有土地的目的、用途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保障浦北县泉水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河堤路)建设需要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2023年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一)土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名称 | 地类名称 | 面积 | 综合区片地价 补偿标准 |
(公顷) | (万元/公顷) | ||
浦北县第二区片(泉水镇) | 集体农用地 | 0.2941 | 55.05 |
集体建设用地 | 0.0211 | 22.02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办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公告存在异议解决办法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偿登记。被使用集体土地实际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
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当地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实施主体)或浦北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公告发布后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