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隆安县大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我县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隆安县城厢镇大林村,具体以项目选址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土地征收目的
拟作为隆安县大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单位:亩
被征地单位 | 总面积 | 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
乔木林地 | 灌木林地 | 其他林地 | 其他草地 | 农村道路 | 水库水面 | 沟渠 | 河流水面 | |||
隆安县城厢镇大林村村民委员会 | 8.574 | 7.699 | 0.029 | 3.723 | 0.228 | 0.003 | 1.138 | 0.991 | 1.587 | 0.875 |
四、征地拆迁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单位:亩、元/亩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区片 | 征地面积(亩) | 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隆安县城厢镇大林村村民委员会 | 第二区片 | 8.574 | 38720 | 12809 | 25911 |
(二)青苗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按照《隆安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隆府规〔2023〕3号)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五、征地安置
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三者之一给予安置。
六、征地奖励
按照《隆安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隆府规〔2023〕3号)执行。
七、社会保障
按照《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人社规〔201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城厢镇人民政府(6522287)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征地补偿以征地机构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我县提出听证申请,并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隆安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456号,县自然资源局办公楼2楼, 联系电话:6530769)。
特此公告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