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4-08地块顺利推进,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我县拟定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回国有土地范围
该项目位于隆安华侨管理区,拟收回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国有土地3.997亩,具体位置及面积以项目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收回国有土地目的
拟作为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4-08地块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单位:亩
被征地单位 | 总面积 | 农 用 地 | 建设用地 | |||||
合计 | 种植园用地 | 林地 | 其他土地 | 合计 | 交通运输用地 | 住宅用地 | ||
果园 | 乔木林地 | 设施农用地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 | ||||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 | 3.997 | 0.422 | 0.248 | 0.160 | 0.014 | 3.575 | 0.147 | 3.428 |
四、收回国有土地拆迁补偿
(一)收回国有土地补偿费。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单位:亩、元/亩
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 | 征地区片 | 收回国有土地 面积(亩) | 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
| 第二区片 | 3.997 | 38720 | 12809 | 25911 |
(二)青苗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参照《隆安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隆府规〔2023〕3号)。
五、收回国有土地安置
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三者之一给予安置。
六、收回国有土地奖励
参照《隆安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隆府规〔2023〕3号)执行。
七、社会保障
参照《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人社规〔201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拟收回国有土地单位职工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隆安华侨管理区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地址:隆安华侨管理区龙华路1-112号,联系电话:6673802)办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登记的,收回国有土地补偿以征地机构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九、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职工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我县提出听证申请,并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隆安华侨管理区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地址:隆安华侨管理区龙华路1-112号,联系电话:6673802)。
特此公告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