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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浦政通〔2025〕1号
发布机构:浦北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5-01-08
主题分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浦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浦政通〔2025〕1号

2025-01-08 16:47:14 作者: 来源:浦北县自然资源局

六硍镇加油站、寨圩镇石油液化气库、寨圩镇拆迁安置地、寨圩镇子厄棚房区等4个项目拟使用土地5.2718公顷,其中拟征收集体土地5.1103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161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六硍镇加油站项目

()寨圩镇石油液化气库项目

()寨圩镇拆迁安置地项目

()寨圩镇子厄棚房区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六硍镇加油站项目位于浦北县六硍镇六硍寄宿制学校斜对面。

()寨圩镇石油液化气库项目位于浦北县寨圩镇大江口村民委员会荔枝坡村对面。

()寨圩镇拆迁安置地项目位于浦北县绿色高端家具产业园标准厂房旁边。

()寨圩镇子厄棚房区项目位于浦北县寨圩镇供电所业务用房旁。

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平面缩略图,具体范围以实际放线铲界、埋桩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六硍镇加油站项目,拟征收六硍镇六硍社区居民委员会里塘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公顷和王念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889公顷。其中:水田0.0314公顷,田坎0.0086公顷,乔木林地0.0477公顷,其他草地0.0412公顷。

()寨圩镇石油液化气库项目,拟征收寨圩镇大江口村民委员会冲塘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5669公顷和亚旺村民委龙胆村第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3865公顷。其中:果园0.5430公顷,茶园0.2772公顷,乔木林地0.1279公顷,沟渠0.0053公顷。

()寨圩镇拆迁安置地项目,拟征收寨圩镇大江口村民委员会九凤村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8572公顷、九凤村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2.4042公顷、九凤村第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3675公顷和使用浦北公路养护中心的国有土地0.1615公顷,合计3.7094公顷。其中:水田1.5922公顷,旱地0.0823公顷,果园0.0808公顷,乔木林地1.6421公顷,其他草地0.0881公顷,农村宅基地0.0142公顷,公路用地0.1615公顷,沟渠0.1137公顷,田坎0.0155公顷。

()寨圩镇子厄棚房区项目,拟征收寨圩镇子厄村民委员会高田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3991公顷。其中:水田0.2142公顷,旱地0.1070公顷,茶园0.0194公顷,其他草地0.0243公顷,沟渠0.0099公顷,设施农用地0.0243公顷。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用途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保障六硍镇加油站项目建设需要用地,拟开发用途为供燃气用地;保障寨圩镇石油液化气库项目建设需要用地,拟开发的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保障寨圩镇子厄棚房区项目建设需要用地,拟开发的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保障寨圩镇拆迁安置地项目建设需要用地,拟开发的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2023年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一)土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名称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浦北县第一区片(寨圩镇)

集体农用地

4.9672

55.05

集体建设用地

0.0142

22.02

浦北县第四区片(六硍镇)

集体农用地

0.1289

53.55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种植的零星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办发202310)的规定执行。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公告存在异议解决办法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偿登记。被使用集体土地实际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实施主体)或浦北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公告发布后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2025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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