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7b9bf3d-97dc-42aa-b207-da356e2a6acd
文      号:〔2024〕4号
发布机构: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4-03-12
主题分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钦北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南防铁路钦州至防城港段增建二线工程建设用地项目-钦北段)

2024-03-12 00:00:00 作者: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南防铁路钦州至防城港段增建二线工程建设用地项目(钦北段)拟征收钦北区大垌镇江表社区第七、八居民小组、长田街道皇马社区第一、二、三、四、五居民小组、城北社区第十六居民小组、龙湾社区牛头湾、麻芎居民小组及子材街道永福社区坭桥、何屋居民小组、白水塘社区公鹅田居民小组、北营社区大马鞍、熊屋、细马鞍、山仔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45.266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南防铁路钦州至防城港段增建二线工程建设用地项目(钦北段)。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钦北区大垌镇江表社区第七、八居民小组、长田街道皇马社区第一、二、三、四、五居民小组、城北社区第十六居民小组、龙湾社区牛头湾、麻芎居民小组及子材街道永福社区坭桥、何屋居民小组、白水塘社区公鹅田居民小组、北营社区大马鞍、熊屋、细马鞍、山仔居民小组。(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性质和面积(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大垌镇江表社区第七、八居民小组、长田街道皇马社区第一、二、三、四、五居民小组、城北社区第十六居民小组、龙湾社区牛头湾、麻芎居民小组及子材街道永福社区坭桥、何屋居民小组、白水塘社区公鹅田居民小组、北营社区大马鞍、熊屋、细马鞍、山仔居民小组

集体

45.2667

合计

45.2667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事业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南防铁路钦州至防城港段增建二线工程建设用地项目(钦北段)。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标准征收。

   (一)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类性质

面积(公顷)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集体

45.2667

45.2667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钦政办〔2023〕15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7〕114号)、《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按《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钦政办〔2023〕15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7〕114号)、《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被使用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钦北区自然资源局,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育才路49号,邮箱:qbgt2009@126.com。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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