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第三人民医院扩建项目(寨圩镇卫生院扩建项目)拟使用土地1.2788公顷,其中拟征收集体土地1.278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浦北县第三人民医院扩建项目(寨圩镇卫生院扩建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该项目用地坐落在浦北县寨圩镇寨圩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浦北县寨圩卫生院东北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一)寨圩镇寨圩社区居民委员会后塘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8595公顷,其中:水田0.7992公顷,旱地0.0111公顷,果园0.0029公顷,农村道路0.0017公顷,沟渠0.0161公顷,农村宅基地0.0285公顷。
(二)寨圩镇寨圩社区居民委员会永米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4193公顷,其中:旱地0.3686公顷,农村道路0.0010公顷,沟渠0.0039公顷,设施农用地0.0273公顷,农村宅基地0.0185公顷。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用途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保障浦北县第三人民医院扩建项目(寨圩镇卫生院扩建项目)建设需要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2023年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一)土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名称 | 地类名称 | 面积 | 综合区片地价 补偿标准 |
(公顷) | (万元/公顷) | ||
浦北县第二区片(寨圩镇) | 集体农用地 | 1.2318 | 55.05 |
集体建设用地 | 0.0470 | 22.02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办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征地补偿登记要求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5年6月20日。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浦北县征地拆迁中心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公告存在异议解决办法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需要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浦北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九、本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及电话:彭剑,0777-8317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