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拟征收桂林市临桂区中庸镇中庸村民委员会中庸村、南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桂林市临桂区中庸镇中庸村民委员会中庸村、南村(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
拟征收土地面积0.4956公顷,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次征收土地拟作为桂林市临桂区中庸镇初级中学运动场项目用地,拟开发的用途为教育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工作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农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和清点确认,请上述拟征地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做好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登记工作。
五、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和《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规〔2019〕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对抢栽、抢种、抢建和改变土地用途部分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