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2025年第十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31日以桂政土批函(7)〔2025〕25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及建设用途
浦北县2025年第十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该批次用地坐落浦北县龙门镇高明村民委员会辖区,位于龙门镇高明村委德稳塘村民小组的旧车麓;芳麓村民小组的小江塘排;茶根垌村民小组的楠木麓(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和涉及村(居)民小组
该批次用地批准征收钦州市浦北县龙门镇高明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共19.3210公顷,其中,德稳塘村民小组12.2432公顷、芳麓村民小组0.6625公顷、茶根垌村民小组6.415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3〕1号)执行,其中本批次征地按照浦北县第二区片补偿标准执行,即征收农用地按照36700元/亩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14680元/亩进行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浦北县自然资源局彭剑,07778317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