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010afa2-3630-4929-bf4d-afa9aade3484
文      号:〔2025〕8号
发布机构: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5-09-04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钦北区2025年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2025-09-04 08:54:43 作者: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钦北区2025年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桂政土批函(7)〔2025〕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和面积地类

   该批次用地需征收我区板城镇板城村委会、板城社区居委会,大寺镇大寺村委会,贵台镇贵台社区居委会、那逻村委会,新棠镇南忠村委会、新棠社区居委会的集体农用地2.573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058公顷;同时收回广西农垦新光农场有限公司管理的国有农用地0.2559公顷。共计2.9356公顷土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补偿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以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偿费支付方式

   按照土地征收实施部门与有关权利人签订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协议(登记表)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到被征收土地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五、不予补偿的情形

   在征收土地范围上抢建抢挖建(构)筑物、水塘,抢种抢栽青苗、农作物、树木、苗圃、花卉等,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和土地利用现状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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