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新屋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0月14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浦北新屋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5〕193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及建设用途
浦北新屋风电场项目,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该项目征收土地坐落浦北县官垌镇垌表村民委员会、平石村民委员会、旺充村民委员会、甜竹村民委员会,寨圩镇乌石村民委员会、仁旺村民委员会、歌棉村民委员会、秋香村民委员会,福旺镇北兰村民委员会、坡心村民委员会、枫木村民委员会、镇脚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和官垌镇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村(居)民小组、使用国有单位土地及面积
(一)该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村(居)民小组及面积分别为:1.福旺镇北兰村民委员会北兰第十五村民小组0.0080公顷,北兰第十六村民小组0.0053公顷。2.福旺镇枫木村民委员会分界塘村民小组0.0476公顷,枫木村民小组0.0045公顷,根竹岐村民小组0.0476公顷,梅子麓村民小组0.0557公顷,郑屋村民小组0.0476公顷。3.福旺镇坡心村民委员会坡心第十一村民小组0.0043公顷,横麓村民小组0.0364公顷,六茶厄村民小组0.0105公顷,坡心村民小组0.0034公顷,青龙水村民小组0.0124公顷。4.福旺镇镇脚村民委员会大塘肚村民小组0.0476公顷,君一村民小组0.0072公顷,老君塘村民小组0.0512公顷,历木山村民小组0.0223公顷,水车田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70公顷,镇脚村民小组0.0056公顷,中仙塘村民小组0.0238公顷。5.官垌镇垌表村民委员会垌表村民小组0.0036公顷,山子坪村民小组0.0094公顷,旺垌岭村民小组0.0032公顷。6.官垌镇平石村民委员独山坪村民小组0.0056顷,教子垌村民小组0.0043顷,平石村民小组0.0049顷,山子麓村民小组0.0044公顷,水坡麓村民小组0.0284公顷,谈坛村民小组0.0210公顷。7.甜竹村民委员会分边田村民小组0.0477公顷,那蓬村民小组0.0022公顷,山口坪村民小组0.0071公顷,甜竹村民小组0.0036公顷。8.旺充村民委员会禾地麓村民小组0.0121公顷,社山村民小组0.0146公顷。9.寨圩镇歌棉村民委员会联一村民小组0.0359公顷,联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14公顷,联三村民小组0.0133公顷。10.秋香村民委员会双坟村民小组0.0129公顷,水井麓村民小组0.0274公顷。11.仁旺村民委员会班鱼塘村民小组0.0136公顷,大化村民小组0.0021公顷,碰二莫屋村民小组0.0182公顷,山顶村民小组0.0049公顷,天堂村民小组0.0139公顷,小木久水村民小组0.0871公顷。12.乌石村民委员会大木久水村民小组0.0371公顷,碰田麓村民小组0.0110公顷,山鸡坪村民小组0.0022公顷,乌石村民小组0.0095公顷,乌石塘村民小组0.0510公顷,阳山麓村民小组0.0476公顷,杨头根村民小组0.004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0333公顷。
(二)该项目涉及国有单位为官垌镇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面积0.0668公顷。
综上,合计总面积1.100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3〕1号)执行,补偿标准如下:
区片名称 | 地类名称 | 面积 | 综合区片地价 补偿标准 |
(公顷) | (万元/公顷) | ||
浦北县第二区片(福旺镇、寨圩镇) | 集体农用地 | 0.8612 | 55.05 |
集体建设用地 | 0 | 22.02 | |
浦北县第四区片(官垌镇) | 集体农用地 | 0.1721 | 53.55 |
集体建设用地 | 0 | 21.42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彭剑,077783175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