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壮岭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0月14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浦北壮岭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5〕195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及建设用途
浦北壮岭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该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坐落浦北县乐民镇高山村民委员会、黄马村民委员会、马朗村民委员会、莫村村民委员会、平佳村民委员会、山鸡村民委员会、西角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和浦北县六万山林场的国有土地辖区(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村(居)民小组、使用国有单位土地及面积
(一)该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村(居)民小组及面积分别为:1.乐民镇高山村民委员会宾州村第二村民小组0.0076公顷。2.黄马村民委员会旺民村第二村民小组0.0090公顷,红坭村第一村民小组0.0157公顷,红坭村第二村民小组0.2721公顷,红坭村第三村民小组0.0045公顷,红坭村第四村民小组0.0166公顷,红坭村第五村民小组0.0185公顷,良水村第四村民小组0.0386公顷,良水村第五村民小组0.0311公顷,良水村第六村民小组0.0050公顷,良水村第八村民小组0.0045公顷,长团村民小组0.0138公顷,黄马村民小组0.0212公顷,黄马村第一村民小组0.0135公顷,黄马村第二村民小组0.0046公顷,黄马村第三村民小组0.0835公顷,黄马村第四村民小组0.5761公顷,黄马村第三村民小组、旺民村第二村民小组共有土地0.0046公顷。3.马朗村民委员会潭朗村第一村民小组0.0232顷,潭朗村第二村民小组0.0114公顷,潭朗村第三村民小组0.0038公顷,潭朗村第四村民小组0.0514顷,潭朗村第一村民小组,潭朗村第二村民小组共有土地0.0038公顷,潭朗村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共有土地0.0038公顷,潭朗村第四村民小组、马头村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共有土地0.0040公顷,灯草村民小组、潭朗村第一村民小组、潭朗村第二村民小组共有土地0.0038公顷,福全村民小组0.0115公顷,福全村民小组、灯草村民小组、潭朗村第一村民小组、潭朗村第二村民小组、潭朗村第三村民小组、潭朗村第四村民小组、马头村第一村民小组、马头村第二村民小组共有土地0.0476公顷,福全村民小组、灯草村民小组共有土地0.0038公顷,马头村第二村民小组0.0116公顷,马突村第一村民小组0.0222顷,马突村第二村民小组0.0190顷,马突村第三村民小组0.0078顷,马突村第四村民小组0.0040公顷,马突村第一村民小组、马突村第二村民小组、马突村第三村民小组、马突村第四村民小组共有土地0.0476公顷。4.莫村村民委员会乐马村民小组0.0514公顷。5.平佳村民委员会榃寮村第三村民小组0.4321公顷。6.山鸡村民委员会山鸡村第一村民小组、山鸡村第二村民小组、山鸡村第三村民小组、山鸡村第四村民小组、山鸡村第五村民小组共有土地0.0410公顷,鸭塘村第一村民小组0.0076公顷,鸭塘村第二村民小组0.0076公顷,鸭塘村第三村民小组0.0078公顷。7.西角村民委员会东风村民小组0.0090公顷,中垌村民小组0.0050公顷,大山麓村民小组0.0435公顷,红社村民小组0.015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面积2.0377公顷。
(二)该项目涉及国有单位为浦北县六万山林场,使用国有土地面积1.1481公顷。
综上,合计总面积3.1858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3〕1号)执行,其中本批次征地按照浦北县第三区片补偿标准执行,即征收农用地按照36200元/亩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14480元/亩进行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彭剑,077783175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