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安石风电项目拟使用土地2.8913公顷,其中拟征收集体土地1.1843公顷、使用国有土地1.70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浦北县安石风电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张黄镇元坝村民委员会,泉水镇横流、平阳、坭江、小蒙屯村民委员会,石埇镇文昌、坡子坪、油滩村民委员会,安石镇安石社区居民委员会、平山、坡村村民委员会等相关村集体土地,使用广西农垦东方农场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一)安石镇安石社区居民委员会飘王垌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85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二)安石镇平山村民委员会上平山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53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上平山第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0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古前塘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108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古前塘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01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399公顷、其他林地0.0002公顷。
(三)安石镇坡村村民委员会企山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6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山岸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92公顷,其中其他园地0.0064公顷、乔木林地0.0128公顷;洋江岭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6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洋江岭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56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四)泉水镇横流村民委员会东头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65公顷,均为乔木林地;中间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5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横岭子队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71公顷,均为乔木林地;葛麻田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45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五)泉水镇平阳村民委员会新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6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平阳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9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新屋子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6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新田墩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92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050公顷、竹林地0.0052公顷、灌木林地0050公顷、其他林地0.0040公顷。
(六)泉水镇小蒙屯村民委员会大路边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56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193公顷、其他林地0.0063公顷;小蒙屯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64公顷,均为果园;格山水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56公顷,其中其他园林0.0065公顷、乔木林地0.0191公顷;江东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9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江边坡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2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七)泉水镇坭江村民委员会坭江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66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大岭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2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岭底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658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张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474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新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8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桥东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5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八)石埇镇坡子坪村民委员会兰坦窝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76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坡子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60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大岭脚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96公顷,均为乔木林地;老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4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九)石埇镇文昌村民委员会陂角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357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十)石埇镇油滩村民委员会南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4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秧南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513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267公顷、其他林地0.0246公顷;油滩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12公顷,均为乔木林地;竹联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97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十一)张黄镇元坝村民委员会塘屋的集体土地0.0003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大岭排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835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庙下村民小组0.0127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径口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279公顷,均为乔木林地;高坎头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065公顷,均为乔木林地;黎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0113公顷,均为乔木林地。
(十二)广西东方农场有限公司的国有农用地1.707公顷,其中其他园地1.6976公顷、农村道路0.0094公顷。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浦北县安石风电项目建设需要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2023年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一)土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名称 | 地类名称 | 面积 | 综合区片地价 补偿标准 |
(公顷) | (万元/公顷) | ||
浦北县第二区片 (张黄镇) | 集体农用地 | 0.1422 | 55.05 |
浦北县第二区片 (泉水镇) | 集体农用地 | 0.4208 | 55.05 |
浦北县第四区片 (石埇镇) | 集体农用地 | 0.2551 | 53.55 |
浦北县第三区片 (安石镇) | 集体农用地 | 0.3662 | 54.30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办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
目前我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重新制定并逐级上报,待上级部门审定后按程序公布实施,我县待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文件出台后,督促浦北县征地拆迁中心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差额补偿工作。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征地补偿登记要求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6年2月28日。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浦北县征地拆迁中心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公告存在异议解决办法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需要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浦北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九、本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彭剑,0777-8317598)

